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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及时拍卖导致质押物贬值的损失的承担主体是谁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但是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质物损失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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