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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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时买房者行使解约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1、迟延履行解除权的性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2、迟延履行解除权的行使法定解除权属于单方合同解除权,在方根本违约时,另方即享有解除权;
3、迟延履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不需要再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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