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司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价值及归属达协议民院按情形别处理: 双均主张房屋所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应准许 主张房屋所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房屋作评估取房屋所权应给予另相应补偿 双均主张房屋所权根据事申请拍卖房屋所价款进行割 第二十条 离婚双尚未取所权或者尚未取完全所权房屋争议且协商民院宜判决房屋所权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事使用 事前款规定房屋取完全所权争议另行向民院提起诉。
2017-09-17 16:08:16 回复
对于离婚房产按什么价格分割的问题,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习惯以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及分割,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成立的。房价的市值一般由当事人双方估价后达成一致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可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以该评估报告作为分割的标准。一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从3个月到6个月不等。评估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分担。离婚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2017-09-17 15:56:16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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