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抚对象补助标准可提高为:农村每人每月六至十元;小城市和城镇每人每月十至十五元;大、中城市每人每月十五至二十元。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述补助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个别地区现行补助标准已经超过本规定补助标准的,可保留不变。各地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对老根据地和穷社穷队要适当照顾。
3、对孤老烈属、烈士遗孤和战争时期入伍、军龄较长、贡献较大的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在不超过规定的补助标准内,应当优厚。
1,列兵家属在入伍第二年开始享有现金优待政策,优待水平按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由当地财政部门筹措,当年年底到地方民政优抚办公室领取即可。 2,军官以及士官家属还可以享受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四项政策。 3,高级士官配偶以及其子女的农村户口自动转为城镇户口,有原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准予落户。 4,对于符合随军条件但是未随军的士官家属,则有军队提供分居补助以及医疗补助费。 5,军人子女享有自学前教育开始,免交规定项目以外的一切费用,跨省接受义务教育,降低30分接受高中教育等政策。军烈属则视烈士功勋等级,子女在高考中享受降分、优先录取至免试录取的不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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