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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由女方抚养子女要具备什么条件呢

杨* 吉林-通化 子女抚养咨询 2017.09.15 18:11:14 21人阅读

我们结婚五年了,有个三岁多的儿子现在我对他太失望正准备离婚,就是心里盘算着怎么样儿子能归我,请问由女方抚养子女要具备什么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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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的工作和工资收入状况。
2、文化水平。
3、照顾陪伴孩子的时间。
4、判归一方后孩子的生活环境的改变。
5、一方的思想品质,因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对于十周岁的孩子,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2017-09-15 18:1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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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问的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可以参考以下,
  
(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是考虑到子女尚处于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二)孩子两周岁以上,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大;
  
(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
  
(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
  
(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
  
(六)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七)10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自主选择随父或随母生活。

2017-09-15 18:13:1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1、离婚的理由有哪些?(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2、诉讼离婚特点有哪些?立案后,一次性解决财产、孩子及子女抚养费问题,依法裁决。(1)办理离婚的优点:A、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分割;B、孩子出生未满一年,女方不主动提出离婚的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C、原告可在时要求被告给付一定数目的子女抚养费,标准为被告工资收入的20%-30%.如被告无工作,可以由原告提出一个比较合理的数目。(2)办理离婚的缺点: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诉讼时间较长。3、办理离婚需要经过哪些阶段?第一阶段:阶段第二阶段:答辩阶段。(1)人民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2)被告自收到人民送达的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申请,请求延期,人民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1)法庭调查;(2)法庭辩论;(3)法官主持调解;(4)调解无效、判决。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不服的,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不享有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在监督享有抚养权的一方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做出不利于子女成长的举动,可以要求变更子抚养权的。变更抚养权的理由参考如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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