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
独立生活
,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
学习能力
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对于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评定依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医院证明;
2、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大,所以我将其罗列如下,以供你参考: 中国现有各类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T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0月1日实施(已经被GB/T代替)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5、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6、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7、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8、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1
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2).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如最高人民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1
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13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一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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