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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如何进行清算
1、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合伙企业清算可按以下环节进行:1.确定清算人。2.清算公告及债权登记。自清算人确定之日起10日内,由清算人向债权人发出清算公告,依法进行债权登记。3.清算人负责了结合伙企业未完事务,清缴税款。4.清算人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5.清算人负责进行债权追偿及债务清偿。合伙企业除应支付清算费用外,依法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债务。6.合伙企业剩余资产分配。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仍有剩余的,则应按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定的比例在合伙人间分配。如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就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注销手续。9.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仍可向普通合伙人进行追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第八十七条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要,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专业解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选任需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清算员清理财产、处理未决事务、缴税、偿债,可能涉及诉讼。选定清算人后,通知债权人并接收申报。清算完成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签字审批,向注册机关申请注销。清算期间,企业仅处理清算相关业务,费用外支出禁止。清偿债务后剩余资产按法律规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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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怎样进行清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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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公司判决解散后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应当在法院判公司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律师解析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5、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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