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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应是什么

孙** 湖南-衡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2.07.03 08:03:12 381人阅读

虐待被监管人罪刑讯逼供罪的界限应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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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不完全相同。虐待被监管人罪侵犯的司法单位的活动具体为监管活动,对象可以是一切被监管单位监管的人,包括已被判刑而正在服刑的已决犯、被司法单位怀疑但未判决有罪而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的人员;而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司法单位的正常活动具体为审讯活动及证据收集制度,犯罪对象限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包括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2、犯罪主体范围不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而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可以是各种司法工作人员。

2022-07-03 08:05:12 回复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机单位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单位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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