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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对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如何处理
行政单位对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当事人对强制执行裁定不服,不能上诉,裁定书尾部要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申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对于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第九十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生效后,先是有90天的时间给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起诉或者30天的申请复议的时间。如果没有起诉,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就作出是否强制执行的裁定,接着就是法院强制执行。
专业解答超期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在我国的民事案件、劳动案件等案件的纠纷中,当事人有权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也有权申请不予执行,此时需要注意的是,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是有相应的时间限制的。
专业解答房屋拆迁中行政裁决不予受理情形:1、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2、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3、达成补偿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4、房屋灭失的。5、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专业解答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是可以申请复议或起诉的。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会再三日内连,并通知异议人和案件相关人员。若经过审查后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若是因为申请资料准备不全而不被受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一次性告知异议人补全,若逾期未补全,同样不予受理。此时若仍想申请异议,就需要复议或起诉了。
专业解答在法院判定仲裁裁决可以不予执行的情况下再审申请是不会被受理的,因为对此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中没有任何的规定,即便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决定存在着争议,也不能上诉,双方存在着的矛盾可以向法院起诉。
专业解答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原告的主体不合格,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还有就是针对同一件事情重复的起诉。有些仲裁裁决不合适的话,其实是可以不执行的,但可以不执行仲裁裁决的这种状况,也得要有书面的法律文书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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