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河北法律咨询 > 石家庄法律咨询 > 石家庄债务纠纷法律咨询 > 破产清算后公司剩余债权归谁,有哪些相关的分配办法

破产清算后公司剩余债权归谁,有哪些相关的分配办法

王** 河北-石家庄 债务纠纷咨询 2017.09.06 18:40:45 1025人阅读

公司最近要进行破产清算,想请问破产清算后公司剩余债权归谁,有哪些相关的分配办法,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其他人都在看:
石家庄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石家庄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债权资本是一种借入资本,代表了公司的合约义务,因此债券持有者/债权人拥有公司资产的最高索取权。接着是优先股股东。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普通股股东是最后一个被偿还的,剩余资产在普通股股东中按比例分配。故公司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公司的资产在不同证券持有者中的清偿顺序如下:债券持有者先于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

2017-09-06 18:50:45 回复
咨询我

很高兴为您解答破产清算后公司剩余债权归谁的问题如下
企业破产清算,是企业破产的主要的核心的工作,其工作量之大、涉及的法律法规之广,决定了其工作程序之复杂,具体步骤是:
一、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和解整顿仍不能实现和解协议约定的清偿义务,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宣告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二、组建清算组
企业破产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成员由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工商、审计、经委、税务、物价、劳动、社保、土地、国资、人事等部门组织,银行可派人参与。其主要职责是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破产企业的善后事宜,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五日内组成,立即接管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四、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组依法接管破产企业后,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算、估价、变卖、分配、决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交付属于他人的财产,追收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宣告破产之日期间内非法处理的财产。
五、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完善后事宜、验证破产债权后,在确定破产企业的财产的基础上编制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交人民法院裁定。
六、清偿债务
清算组编制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清算组根据方案的要求以现金或者实物偿还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结果如果有剩余财产,在企业所有者之间进行再次分配。
七、报告清算工作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定时或不定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工作的进度,向人民法院负责。
八、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清算组清偿完破产企业的债务后,清算工作结束,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请求终结破产程序、解散清算组。
九、追究破产责任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由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对责任人依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刑事处罚。
十、办理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清算组应当向原破产企业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终止其法人地位。

一、追回非法处分的财产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发现破产企业有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非法处置的财产,由人民法院负责追回,并按原清算组拟定并经债权人讨论,人民法院裁定的方案分配,有剩余,企业所有人可进行再次分配。

2017-09-06 18:41:45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律师解析
  • 公司破产清算时如何分配剩余财产费用

    2025.02.06 1323阅读
  • 公司破产清算时如何分配剩余财产

    2025.01.25 949阅读
  • 破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如何分配

    律师解析 在破产清算后,剩余的资产分配方式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相关事项。 申请破产的条件有: 1、债务人、债权人、破产清算组人员等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存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形; 3、其他条件。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 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 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 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 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2024.10.08 1215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