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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条件

王* 广东-东莞 抵押担保咨询 2022.06.28 12:21:28 432人阅读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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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保证责任的承担无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均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未征得债务人同意,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则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行使追偿权。在限额保证中,保证人由于只担保了部分债权,行使追偿权会影响债权人其他部分债权的实现,因此,债权人往往要求在担保合同上限制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
(2)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保证人因实际履行、代位清偿、抵销以及财产被强制执行等使主债务归于消灭的,即可构成追偿权。如果保证人虽然履行了保证债务,但并未使债务人免除债务,则保证人不能享有追偿权。因此,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未及时通知致使债务人延期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则保证人不能享有追偿权,而只能依据公平原则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权才能成立。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债务人,若怠于通知致使债务人无过失地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丧失追偿权,但可以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应予返还。如果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费用,使得债务人的债务范围扩大的,对扩大的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同样,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及时通知保证人,如果债务人违反通知义务,致使保证人无过失地向债权人重复履行的,保证人可以行使追偿权,债务人不能免除补偿的义务,但可以向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部分。
(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

2022-06-28 12:23:28 回复

你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必须是:
(1) 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 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 保证责任的承担无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 均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未征得债务人同意,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则在债务履 行期满前不得行使追偿权。在限额保证中,保证人由于 只担保了部分债权,行使追偿权会影响债权人其他部分 债权的实现,因此,债权人往往要求在担保合同上限制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
(2) 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保证人因实际履行、代位清偿、抵销以及财产 被强制执行等使主债务归于消灭的,即可构成追偿权。 如果保证人虽然履行了保证债务,但并未使债务人免除 债务,则保证人不能享有追偿权。因此,保证人履行债 务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未及时通知致使债务人延期 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则保证人不能享有追偿权,而只能 依据公平原则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 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 权才能成立。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义务及时通知 债务人,若怠于通知致使债务人无过失地又向债权人履行 债务的,保证人丧失追偿权,但可以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 返还,债权人应予返还。如果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 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 当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费用,使得债务 人的债务范围扩大的,对扩大的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 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同样,债 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及时通知保证人,如果债务 人违反通知义务,致使保证人无过失地向债权人重复履行 的,保证人可以行使追偿权,债务人不能免除补偿的义 务,但可以向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部分。
(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 与的意思。

您好,针对您的行使刑事司法追偿权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实体权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必不可少的条件
2、仅限于法定的三种情形,即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3、追偿权的金额以实际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受害人对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追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票据法》的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五条的规定整理如下: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除此之外,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均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与此相对应,《票据法》特别规定了当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果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如果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的有关司法文书也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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