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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融资租赁公司成立条件

李** 江苏-镇江 融资借款咨询 2022.06.26 07:03:42 346人阅读

请问融资租赁公司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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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法律依据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2022-06-26 07:05:4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本将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量标准的,认定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能够转移给本;本有购买租赁固定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本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即使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75%及以上;本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90%及以上;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90%及以上;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本才能使用。

对于杠杆租赁和融资租赁的条件和定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杠杆租赁和融资租赁
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方式,又称平衡租赁或减租租赁,即由贸易方政府向设备出租者提供减税及信贷,而使租赁公司以较优惠条件进行设备出租的一种方式。它是目前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租赁方式,是一种利用财务杠杆原理组成的租赁形式。
条件
1.具备真实租赁的各项条件;
2.出租人必须在租期开始和租赁有效期间持有至少20%的有风险的最低投资额;
3.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残值必须相当于原设备有效寿命的20%,或至少尚能使用一年;
4.承租人行使合同规定的购买选择权时,价格不得低于这项资产当时的公平市场价格。中国租赁市场还不很发达,实践中,租赁的形式多为典型的融资租赁和出售回租,杠杆租赁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垫付出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小博大”的杠杠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和费用低,因此,杠杆租赁一般被用于金额巨大的物品,如民航客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功能特点
融资租赁除了融资方式灵活的特点外,还具备融资期限长,还款方式灵活、压力小的特点。
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所享有资金的期限可达3年,远远高于一般银行贷款期限。
在还款方面,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分期还款,极大地减轻了短期资金压力,防止中小企业本身就比较脆弱的资金链发生断裂。
融资租赁虽然以其门槛低、形式灵活等特点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解决自身融资难题,但是它却不适用于所有的中小企业。
融资租赁比较适合生产、加工型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有良好销售渠道,市场前景广阔,但是出现暂时困难或者需要及时购买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中小企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一,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二,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亦较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登记时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也无须实缴注册资本。对于未办理试点企业资格的企业能否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我们认为,既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需要办理前置许可,在企业办理了工商登记之后即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商务部2014年曾在其官方答复中认为,未在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虽包含融资租赁,但不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依据即是前述商建发200456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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