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受此权利。
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2、《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3、仲裁是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均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4、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仲裁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没有约定,是不能适用仲裁处理民事争议问题的。而代位权诉讼,当然是法院进行的,当然是不可能经过三方事先约定的。所以,代位权诉讼,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以上便是对追讨债务时追讨债权人代位权 仲裁可以解决吗这个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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