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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一下对于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有什么关系

罗** 山东-临沂 诉讼管辖咨询 2022.06.24 15:32:56 484人阅读

想了解一下对于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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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2022-06-24 15:3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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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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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争执的标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适用于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案件。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侵权行为案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3)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4)票据纠纷案件。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管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5)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共同海损纠纷案件。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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