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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对损失赔偿的范围作出更为具体的限制,即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非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过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由于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改进。
2022-06-24 04:17: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