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就分属于不同家庭,可以申请办理分户手续。 可由一方凭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到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分户手续,重新办理只有这一方一人名字的户口本。 《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规定: 一、关于户口分立、迁转。关于户口分立、迁转。
(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工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工人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准则: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准则: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每个地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当地的政府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土地性质等因素制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需要进行评估,按照评估后的价值进行赔偿。如果您还有征地拆迁的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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