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对“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中的举证责任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是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一般秘密进行,要申请方举证,难度较大,对弱势一方不公平,权利的救济受到阻碍。
2017-08-31 10:12:06 回复
司法实践中,有种情况时常发生,即当事人内心未打算离婚,但是又希望能够保护其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在婚姻关系不解除的状态下,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可能性。法院一般采取三种做法:一是对当事人的起诉直接驳回;二是进行调解;三是应用“平等支配权”概念,对该情况予以变通。但是三种做法均治标不治本,只能在特定案件中才得以运用。《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为从根源上解决该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以上就是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回答望采纳
2017-08-31 10:04:06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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