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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回迁户是否预告登记
房屋拆迁回迁户需要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需要的材料包括1、双方身份证明、2、房屋登记申请书、3、已登记备案的房屋合同等,预告登记将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转化为准物权,以此对抗第三人、维护准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
对于房屋拆迁回迁户是否预告登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下面我将针对房屋拆迁回迁户是否预告登记做简要分析: 房屋拆迁回迁户需要预告登记: 1、《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在购买期房时,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预告登记的效用已经产生。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因拆迁房屋产权调换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动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3)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4)动迁房屋产权调换协议(原件);(5)房屋重置价评估单及建筑本体工程造价测算证明(原件);(6)新旧房屋结构差价交款凭据及新房超面积交款凭据(原件)。
解答如下,《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申请登记的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规定了两个前提要件:一是依法建造,对于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私搭乱建的违法建筑不能申请房屋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建设审批程序存在一定的差异。《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是申请登记房屋的土地性质应为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申请登记的房屋所利用的土地必须是经过批准的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 集体土地上可以申请登记房屋的范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也就是说,集体所有土地只能进行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其他建设都不允许。因此,本条规定可以登记的房屋分为两大类:一是村民住宅,包括农村村民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的房屋。二是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包括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造的房屋。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专业解答《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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