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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共同遗嘱认定,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上述规定的立意精神是不提倡共同遗嘱,但共同遗嘱因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处,肯定不能被禁止,所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当然是在能分设的前提之下,这种前提应该只适用于形式上的共同遗嘱,而实质上的共同遗嘱若分立则会导致内容上的雷同和对应上的不便。因此,公证员在办理共同遗嘱公证时,首先要分辨该遗嘱是形式上的共同遗嘱还是实质上的共同遗嘱,前者可引导分设,后者分设无益。
2017-08-30 06:27:0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