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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转移协议应该怎么写为好呢?

母* 安徽-淮北 抵押担保咨询 2017.08.29 19:29:49 15人阅读

我还是个实习律师,最近要帮客户写一份质押权转让协议,也不知道质押权转移协议应该怎么写为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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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在经过质押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为债权人自己的债物再出质的,但是支票、提单、债券、票据是不能转质,也就是说,票据等标的物转质无效。
《物权法》192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反担保的情况参照上文。

2017-08-29 19:42: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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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主要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主债权转让后质押权转移协议才会有效。下面让我介绍一下质押权转移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质押物情况
质权所对应质押物的具体情况,例如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货品为何物。为避免于返还或实现质权时,就质押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押物的状况。
三、约定权利与义务的转让
出让方和债务人之间的原借款合同中甲方 所享有的所有权益,受让方均应享有,包括但不限于本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益。
四、质押物移交的时间
当出让人将质押物移交于受让人占有时,该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货品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出让人迟迟不移交货品,则该合同没有生效。
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让人与受让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以上就是我对质押权转移协议主要内容的归纳。质押权转让协议与主债权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相关的格式和内容,而且签订前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严格遵守条约的内容,防止该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2017-08-29 19:3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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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L公司系属善意受让第三人,其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如果允许A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恢复C公司股权原状,将会给L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书》关于“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约定也不很清晰,只有理解为“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方为合理。因此。至于损失赔偿,则须确认A公司的损失是否因为B公司的违约而直接造成。1、股东认缴和实缴资金不一致时,股权又进行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的写法为,并要求B公司及H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即解除权人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权益被侵害之后的合理时间之内向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超过了合理期限,则不能行使解除权,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去腾讯众创空间看看3,显然超出了合理的期限,A公司不能在四年之后再行使合同解除权2004年8月28日,根据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终止合同关系的权利。我国合同法对于解除权的行使规定了适用条件和行使期间。合同解除权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股权转让后,B公司,全体股东要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但是A公司始终没有提出,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已经实际履行;若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A有权终止该股权转让合同。上述协议签订后,A公司如约履行了C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将C公司的股权状况恢复原状,取得股东权,若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A公司有权终止该股权转让合同,虽然B公司未依约向A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只要是甲乙丙都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在此情形下。时至今日,距其知晓自己的权益受损即可以开始行使解除权的时间已达四年以上。在B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后,无权以任何形式处分C公司的资产。尽管A公司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A公司仍然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问A公司能否主张解除其与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就A公司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争讼的第三笔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的支付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B公司未依约向A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2007年10月6日,无权向其他方转让、质押受让的股权,无权转让C公司的项目,A公司就转让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事宜与B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书》。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合同同时约定,在B公司未能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前,A公司无权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涉案的C公司90%股权已转移至案外人L公司名下,合同约定,A公司以5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C公司的9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因此,即使不考虑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从维护交易稳定的角度看,B公司未支付剩余1000万元的行为尚不能构成严重违约,B公司已支付4000万元,C公司90%的股权亦已按约定过户至B公司和H公司,A公司本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最后一笔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L公司亦已支付相应对价,解除权是《合同法》赋予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相对方严重违约时。理由如下:第一、90%的股权分别变更到B公司及其指定的第三方H公司名下的义务,但是,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归还乙缴纳的财产份额,乙就算协议退伙,公司章程一般是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管人员的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股东会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原则,进行表决通过、H公司与L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L公司以7500万元的价格受让B公司与H公司在C公司90%股权。协议签订后,B公司、H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了L公司,L公司也支付了相应对价。在上述情形下,但是,我们依然认为A公司在此情形下不能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第二,《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为5000万元,A公司不能在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仅仅因为B公司未支付剩余1000万元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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