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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问题

ask****351 江西-赣州 补偿标准咨询 2017.08.28 16:31:44 1004人阅读

赣州市拆迁补偿:一户一宅政策,以占地120平米,三层以内认定为合法建筑。这样的政策,合乎法规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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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rn具体来说,就是本村的一户人家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这是考虑到我国土地资源紧张而采取的限制措施。rn具体来说,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实行“一户一宅”制,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17-11-03 13:57:5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农村房屋拆迁怎么赔1、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2、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020元。3、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020元。4、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1、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2、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3、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4、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5、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6、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7、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8、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9、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10、大门楼每个补偿2020元。11、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12、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13、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14、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15、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16、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17、坟每座补偿5000元。18、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5万元。二、农村房屋拆迁流程是怎样的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4、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农村征地的补偿标准,都是以地方规定来执行的。建议咨询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或者向他们复印相关的补偿标准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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