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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自主权与同居义务可以调和吗?

ask****801 广东-广州 同居咨询 2022.06.02 14:34:58 403人阅读

性自主权与同居义务可以调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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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什么问题呢

2022-06-02 14:37:19 回复
地区:广东-深圳 咨询解答:1805条

可以协调

2022-06-02 15:13: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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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97622条

这属于你自愿

2022-06-02 14:4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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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广州 咨询解答:221173条

你好什么

2022-06-02 14:36:19 回复

为了加大对违反婚姻忠诚义务行为的处罚,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都涉及到一个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更是明确了这一概念:
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见,按目前法律来说,非法同居这一概念已经失去了现实意义,取而代之的是更为规范科学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后者严格的区分了“非法同居”与“重婚行为”,而此前的非法同居概念模糊不清。
婚姻法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处罚并不是直接的,而必须是以出现了“导致离婚”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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