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选择管辖的最为基本的一个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原告在准备向对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不是到自己住所所在地去,而是应该到对方当事人住所地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选择管辖的最为基本的一个原则就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原告在准备向对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不是到自己住所所在地去,而是应该到对方当事人住所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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