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种情况下的利息,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对。
意思就是,如果当事人到,对于双方约定好的百分之二十四至三十六的利息,不会判决给予支持。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私下支付了利息,到要求追回,同样也不会判决债权人退回已经收到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此解释,年利息超过24%(月息二分)即为高利贷。但是同时按照该解释利息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借款人给付之后又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真正的高利贷应该说是年利息超过36%(月息3分)。希望能回答您的问题,祝您生活愉快!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