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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仲裁有效吗

母** 河南-鹤壁 仲裁咨询 2022.04.10 23:02:14 342人阅读

财产分割仲裁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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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北-秦皇岛 咨询解答:540条

离婚财产分割仲裁书有法律效力。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裁决书与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它不仅能够确认法律事实、确定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而且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另一方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2-04-10 23:04:1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能请求仲裁。仲裁委员会处理双方约定仲裁事项的商事纠纷,不是什么事都能处理的。
仲裁法第3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应依法判决。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 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 调解,是 自愿型 公断,区别于 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 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 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 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外国法律规定这类纠纷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 诉讼解决。
《仲裁法》还规定: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国家另行规定,也就是说解决这类纠纷不适用 仲裁法。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 合同纠纷虽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因此只能另作规定予以调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人民以仲裁裁决书送达超过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办公厅〔1995〕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简称〔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1995〕38号文第三条规定中提到的六个月期限,指的是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不包括送达仲裁裁决的期限。以仲裁裁决送达超过六个月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既于法律无据,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各地人民凡发现在审判工作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特此通知。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18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仲裁裁决对提出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受理。相关知识:不服劳动仲裁结果怎么办可通过以下两种监督程序予以补救:
(一)复议监督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仲载委员会申请复议:
(1)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裁决所依据的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另行组成仲载庭审理。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二)重新仲裁
(1)提起重新仲裁的前提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裁决确有错误是指认定事实有错误,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错误,或严重违反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2)只有依法享有人事争议仲裁监督权的人员才有权提起重新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效力的,发现违反人事法律、法规、规章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讨论认为需要的,应撤销原裁决,另行组织仲裁庭进行重新审理,作出新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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