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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本案中,袁某对拆迁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属于被拆迁人,应得到拆迁补偿安置费。封某对房屋进行过修缮,为保证房屋的经济价值做出过贡献,但其不属于拆迁安置补偿的对象,其付出的经济代价,可向袁某追偿。
2022-04-05 10:34: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