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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的规定内容是什么呢?

邢** 云南-楚雄 抵押担保咨询 2017.08.09 11:37:09 1324人阅读

你们好,请问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的内容规定是什么?我一个朋友需要了解土地承包的规定内容是什么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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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实行的《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也规定了与《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相同的精神。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承包的7亩耕地,实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这是农村普遍存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它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以这类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作抵押,在抵押实现时,将有可能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这项极为重要的权利,从而沦为失地农民,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你不可以用耕地作抵押。即使你抵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也要被认定无效。 但是,依照《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以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待方式取得的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权则可以抵押。这样规定,有利于促进荒地的开发利用,但要符合三个条件:
一、用来抵押的使用权必须明确为荒地使用权;
二、对该片荒地抵押人应享有承包经营权;
三、须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具备这三个条件,设定的抵押才合法。

2017-08-09 11:4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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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取得原因的不同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通过发包方和集体组织的成员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即通过村内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一种其它方式,即“四荒”地的承包方式,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50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由于该条被规定在《土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因此应认为不适用于家庭承包的情形。另外,抵押权也受到相关的限制,《承包法》和《物权法》只规定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对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能否抵押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34条第2款的规定,耕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可见现行立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能否抵押持否定态度。
  即土地是否可以抵押要看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如果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则不可以抵押;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抵押。上述即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的内容,谢谢采纳!

2017-08-09 11:3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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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权质押合同的内容和注意事项

    专业解答1、甲方陈述与保证。2、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3、甲方质押权利担保的范围。4、出质权利。5、质权的实现。8、违约责任。注意事项。在接受经营权质押时,一定要严格审核权利凭证的合法有效性,其颁发主体不仅要有权颁发,而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接受主体(出质人)也要具有行使此项权利的资格。

    2024.07.01 707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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