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院最高院关于最高检最高级别的寻衅滋事案是怎样”的解答如下: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以上是对“最高院最高院关于最高检最高级别的寻衅滋事案是怎样”的解答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2022-01-17 21:47:57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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