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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有四个子女,大女儿,大儿子,二儿子,小女儿

ask****187 河北-秦皇岛 子女抚养咨询 2017.08.07 15:54:35 1136人阅读

父亲有四个子女,大女儿,大儿子,二儿子,小女儿。多年前二儿子病逝,其妻子随即带儿子(父亲的孙子)改嫁。孙子随其母居住,仅过年时偶尔来父亲家里住一两天。今年四月父亲病重住院,住院一月有余,由大儿子儿媳,小女儿,孙子轮流照顾。期间,大女儿仅去医院看望一次,小女儿借口自己吃中药为由,连续三天不去医院照顾。后来出院回家,由大儿,儿媳,孙子照顾,小女儿有时去看望。后来见父亲病情沉重,大女儿,小女儿,孙子开始在病床前商量分父亲所攒下的钱物。大儿子不赞成。后来父亲去世,丧事由大儿子办理,大女儿小女儿一分钱不出。丧事办完第二天就逼大儿子将父亲所攒工资分了,大儿,大女,小女,孙子得钱款数目不同。因父亲生前属退休人员,单位给丧葬费,大女儿,小女儿还要大儿子分给他们。我是大儿子。丧葬费用一点不出,还要分丧葬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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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21:1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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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可以起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018-11-29 04:56: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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