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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离婚后买房再复婚的房是共同财产吗

杨** 江苏-徐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17.08.07 14:32:04 1534人阅读

本人11年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房产证登记的是丈夫的名字,按揭也是从他的账户上扣,但是在一年前跟他离婚,没有约定房产归谁所,现在又打算复婚,离婚后买房再复婚的房是共同财产请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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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从购买行为的确立来确定,就是说购房合同的签定来鉴定财产的归属。但是很多部门在双方没有疑义的情况下,默认为房屋所有权证的下证日期为准。离婚后买房再复婚的房是共同财产,要看当初的所有权

2017-08-07 14:4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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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中的规定:
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一方以财个人财产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设立的独资企业;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
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1
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
这里还需要注意,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做了共同财产的协定,约定了哪些财产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算作是个人财产,哪些财产属家庭共同财产,分别归谁。那么《婚姻法》尊重约定优先,对于夫妻离婚后买房再复婚的房是共同财产以协议内容为准。

2017-08-07 14:3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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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双方根据离婚协议分得的财产,复婚后都是婚前个人财产了。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复婚时仍有效,离婚协议约定的归你的财产,复婚时就是当事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相关知识:离婚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离婚协议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也不能忽视的是,财产分割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同样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否则,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财产分割协议做出规定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三、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赠与,但其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赠与行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

在现代社会中离婚已经不是一个人们会避谈的话题,离婚或者复婚对于有关的双方并不是一件特别重要的事情,那么离婚后买房再复婚属于共同财产吗 这个需要分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是离婚后一方全资购买房屋所有权落名在自己的名下,那么其在购买房屋之后再复婚这套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离婚后一方贷款购买房屋所有权落名在自己的名下,那么其在购买房屋之后再复婚这套房屋在婚前支付的部分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主张分割如果是离婚后一方全款购买房屋所有权落名在自己的名下,那么其在复婚后将另一方名字加上,那么视其在房屋所有权登记上的登记内容来确定双方对于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综上,你们离婚后对共同财产分割了,就属于你们复婚后的一方婚前财产。如果你们有约定的则可以按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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