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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搬迁,我想要回自己的房屋所用权

ask****962 山东-聊城 补偿标准咨询 2017.08.06 18:32:49 4人阅读

房屋搬迁,老房房产是我的名字,我因出差有事没在家,要求母亲签字,可是父亲非要签上自己名字,因为我和哥哥同父异母,我不想让父亲签字,可是回迁征求意见表已经填上父亲的名字,我去社区找过人,可是他们不给我修改签名,因为我父亲和社区的一个领导认识,在这里面做了手脚,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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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西城区 咨询解答:48304条

你好,可提起申请要求。

2017-08-06 20:2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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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如果房子是你父亲个人的,让你父亲写一份遗嘱,然后去公证处做公证或者找律师做见证,写清楚房屋和该房屋得到的拆迁补偿权益归你继承所有。如果是现在给你,那就只好用买卖或赠与的方式,不需要经过你哥哥的同意。

2018-11-29 10:06:02 回复
地区:湖南-长沙 咨询解答:2825条

不明白?

2017-08-06 18:58:06 回复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6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承租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发现承租房屋被他人占用,就意味着出租人不能依约交付标的物——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最便捷的手段。但是,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承担除继续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坚持要求出租人交付房屋,那么承租人可以行使代位权,该项权利也是承租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手段。  所谓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可见,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如下:(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13条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具体到上述问题,承租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发现承租房屋被他人占用且已到期,但占用人拒绝搬迁的,损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致使承租人无法按照租赁合同使用房屋,而且出租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也造成了损害,故上述之情形符合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因此,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提出代位权诉讼,要求被告(占用人)搬出占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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