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通常情况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提供以下证据:
(
1)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合法经营者资格的证据材料,以及合同签订人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的证据材料;
(
2)提供合同书的原件,以便查明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主要条款是否明确、齐全;
(
3)提供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的证据材料;
(
4)提供对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证据材料;
(
5)提供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给自己造成损失后果的证据材料;,
(
6)提供对方当事人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的证据材料,以及由此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根据自己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上几个方面的证据中,选择适当的证据材料提交给人民,以便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
基于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通常情况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提供以下证据:
(
1)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合法经营者资格的证据材料,以及合同签订人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的证据材料;
(
2)提供合同书的原件,以便查明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主要条款是否明确、齐全;
(
3)提供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的证据材料;
(
4)提供对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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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供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给自己造成损失后果的证据材料;,
(
6)提供对方当事人擅自变更、解除合同的证据材料,以及由此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根据自己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上几个方面的证据中,选择适当的证据材料提交给人民,以便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
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的证据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病历资料,
第二是实物。病历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包括医务人员对病情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医疗资源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是经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根据不同的工作流程和反应时间,病历书写分为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和病历质量分析四部分。 对于门诊病历,根据《A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B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B等项目。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四条
第一款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根据《A
第十六条规定,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四条
第二款规定,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急诊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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