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的证据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病历资料,
第二是实物。病历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包括医务人员对病情发生、发展、转归的分析、医疗资源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是经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根据不同的工作流程和反应时间,病历书写分为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和病历质量分析四部分。 对于门诊病历,根据《A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B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B等项目。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四条
第一款规定,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根据《A
第十六条规定,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四条
第二款规定,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急诊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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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病历造假能做医疗事故鉴定名的证据的。治疗的过程中医生书写的病例是十分重要的材料,如果双方产生无法协商的纠纷需要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造假的病例是可以作为鉴定中的关键性证据的。
专业解答病历不是医疗过错鉴定的主要依据。医疗事故的认定与很多因素有关,其中包括医生问诊中的过错、治疗中的过错、诊断中的给出药物的过错等,因此病例并不是最主要走的认定依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专业解答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这个病历也是可以作为这个诉讼的证据的,所以在这个时候最好就是保存好自己的或者是家人患者的病历,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这个病历就可以作为这个诉讼的有力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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