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轻与从重处罚
从轻和从重处罚都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但并不意味着从轻是法定刑幅度的中间线以下,从重是中线以上。
2、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是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量刑。而且这里的“以下”不包含本书在内。如法定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那么减轻处罚的效果必须是不满十年的。
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减轻处罚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减轻处罚。
如果对最低的法定刑幅度进行减轻处罚,可能会出现减到其他刑种,包括主刑减为附加刑的情况。但是减轻处罚不是免除处罚,仍然应该判处一定的刑罚。
累犯制度
1、累犯的构成条件:
①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③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
2、特殊累犯(特别累犯):一是罪行的特殊性;二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没有刑度与时间的限制。
3、累犯的法律后果:应当从重处罚,并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
自首制度
1、自首的构成条件:
(1)自动投案及其理解:将自己臵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
(2)如实供述罪行极其理解。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
2、特殊自首(特别自首):一方面在于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等(可以扩大解释到正在被行政拘留的人)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另一方面在于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自己实施的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不知道、不了解的罪行以及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虽然可以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
3、自首的法律后果
(1)一般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犯罪较轻又自首,可以免除。
量刑是刑罚的具体体现。是对被告人处以何种刑种,多少刑期的具体量化。在量刑时,要考虑多种因素,既要考虑有无法定的情节,又有考虑有无酌定的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由此规定可以得出,投案自首就是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对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在量刑可以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具体如何适用,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首先,对案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重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虽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在量刑时,一般应考虑从轻,对减轻处罚要慎重考虑.不能简单的认为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就可以适用减轻,因为这种案件的后果一般比较严重的,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稍有不慎还可能引起社会不安定或激化社会矛盾,容易造成社会效果的不良反映。因此对减轻处罚要慎用.免除处罚则不能考虑。
其次,对一般情节的犯罪,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在考虑从轻的基础之上,也可以考虑减轻处罚。一般情节的犯罪通常也就是法定刑在3年以上5年以下的犯罪.这种犯罪在处罚时不能一味的考虑从重,走上线严厉打击,还要注重法制教育,力争挽救,要在量刑时给予其一些希望。特别是具有自首情节的,如果不是累犯、贯犯,或者不是领导作用的主犯,在考虑从轻时幅度要大,必要时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这样做有利于罪犯的改造,让宽容的量刑体现出政府对他的谅解,确实给予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好把他们从罪犯群体拉到社会正常人的群体中来。对社会综合治理是有一定的作用。
其三,对罪行较轻的,要大胆的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罪行较轻的犯罪,一般是指偶犯,初犯,从犯,胁从犯,且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这种犯罪,其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较小,而且大多犯罪都有悔罪态度。对此种犯罪,如果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的要多考虑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时要多考虑运用非监禁刑,如管制、缓刑.同时要大胆的使用免予刑事处罚。防止这些人投放到监狱与其他罪犯交叉感染,相互交流罪犯经验和方法。如果进行了交叉感染,等他们回到社会后,可能还会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这样,教育挽救的难度和社会隐患更大。
综上,对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时,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来综合分析,认真对待。
以上就是累犯但有自首情节的回答仅供参考,详细的信息内容建议可以咨询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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