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收养的,今年33,收养后养父母离婚,养母独自带我,收养时没有手续,是从医院捡来的,且收养人当时未满30周岁。由于养母是惯偷,儿时经常将我寄养在亲戚家。现在养母四肢健全,无重大疾病,经过频频闹事,已经取得低保资格。请问,我可否解除母女关系,可否不履行赡养义务,我与老公月收入1万元,需要支付多少赡养费
根据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的关系、生父母和的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在通常情况下,其相互关系不允许解除。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而解除。因此,依据上述规定,自然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不得解除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亦不能解除赡养关系。如果不履行赡养义务,轻则无法继承父母的遗产(继承法规定有赡养义务未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情节非常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遗弃罪。上述答案就是针对您所问的赡养义务如何解除出,望您采纳。
2021-11-14 09:2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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