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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如何委托其他法院代为调查

李** 江西-赣州 离婚咨询 2017.07.29 12:24:59 1324人阅读

您好,作为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还有很多事情不太清楚,这些都需要我们去学习。请问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如何委托其他法院代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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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规定》第2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也是对原委托执行制度的改革。过去,对委托执行的案件存在是委托法院的案件还是受托法院的案件等认识上的分歧,至今归属不明确,造成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之间执行权限划分不清楚。各地法院曾在实践中普遍将案件委托出去后做结案处理,但依据法律规定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委托执行案件在委托法院不能按结案统计,但委托法院已对案件基本丧失执行权。而受托法院一般又认为案件是其他法院委托来的,与本院所立案件区别对待,也不按收结案统计,致使委托案件执结率低且周期长,委托法院长期不能报结,形成案件的大量积压,超执行期限的委托案件逐年增多,形成恶性循环。为改变这一现状,有必要重新确定受托法院与委托法院的关系。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作为自己的执行案件。委托法院应当作结案处理,实现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权的彻底移转,以强化受托法院的承办责任。  
实践中,法院之间往往存在大量的事项委托。事项委托根据实际需要而行使,不需要以满足本规定中委托执行的条件为前提,因此,应将其与案件委托明确区别开来,有必要明确作出规定。对仅涉及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是为了确保事项委托的顺利开展,需要对受托办理此类事项提出要求,明确受托法院具有协助义务。

2017-07-29 12:32: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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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委托其他法院代为调查解答如下: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如何委托其他法院代为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中明确:
一、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调查、送达、宣判和代为执行。
  
二、被调查人或者被调查的事项在外地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代为调查。
  
三、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委托书,提出明确的调查事项和要求。必要时,应当简要介绍案情或者附具调查提纲。根据情况需要,受委托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作补充调查。
  
四、委托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书中对完成委托调查的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五、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勘验现场的,一般不应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调查。

2017-07-29 12:26: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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