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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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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自学一些法律知识,想问一下涉外遗嘱继承的定义是怎么样的呢?具体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您好,关于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遗嘱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能力、遗嘱内容及效力等。遗嘱能力是指依法能够制作有效的遗嘱的能力.(二)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遗嘱的形式要件包括设立遗嘱的方式和变更、撤销遗嘱的方式.各国法律对于遗嘱方式一般均有明文规定,但却不尽一致.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五种方式的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各国对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等问题的规定也存在着许多差异.《法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仅得以日后重订的遗嘱或在公证人面前做成证书以声明改变意志而全部或部分取消。日后重订的遗嘱未明确取消以前的遗嘱时,以前的遗嘱中与新订的遗嘱相抵触或相反的条款无效.而按照我国《继承法》,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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