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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2021-10-24 10:27: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