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
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以上是离婚的诉讼外调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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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离婚的诉讼外调解程序一般是指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经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等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予以调解。 且庭前调解达成的协议生效后,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法院做出的诉讼调解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律师解析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普通婚姻案件期间限制。 涉外离婚案件所需要的时间通常为: (1)立案: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送达期间: 对于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若顺利送达则较快,否则人民法院采取邮寄或公告方式,则需六个月。 (3)答辩期: 三十日 (4)若缺席审理,则裁判文书应公告送达,公告期六个月。 (5)上诉期: 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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