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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固定期限是2017年3月1号-2019年3月1号,但是员工在签名字和日期时写的是2014年2月14号的,请问这样合同有效吗?员工可以拿这份合同以什么理由告公司?公司应该怎样处理这种情况?需要重新签劳动合同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应该在1个月内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否则超过1个月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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