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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公告送达适用情况

ask****643 新疆-昌吉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9.22 17:03:13 405人阅读

离婚诉讼公告送达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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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在此情形下,适用公告送达。因为在找不到对方的情况下,一方起诉离婚,那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在报刊上登载公告,即依法向对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另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的方式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公告送达等七种方式。离婚公告送达也适用上述规定,即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下,才适用公告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021-09-22 17:24:1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简易程序适用公告送达吗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适用公告送达吗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一,公告送达适用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的;二是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

二,只有时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的,才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对于时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送达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三,对于一些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无法对被告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而以公告方式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缩短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更加符合简易程序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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