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看,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法人均具有名誉权,国家机关也是属于法人,也是依法享有名誉权的,其名誉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由我国的民法通则予以具体规定的,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益,而国家政府机关的公共管理活动不是民事活动,是党务和政务活动,因此,不受民法上的名誉权保护。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因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是这仍是侵犯人身权的结果,而非是侵犯名誉权的结果。
2021-09-21 21:4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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