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赡养纠纷(父亲已故),被告(长子)持有原告(母亲)身份证,其他子女不知母亲名字(仅知母亲赵姓,准被告长兄不出示母亲身份证信息),因母亲94岁高龄,外嫁的姐妹认为 : 享有继承父母承包土地和财产(含占有二个妹妹名下不动产的土地)的长兄,未尽对母亲赡养责任和义务,由此姐妹俩提出诉讼,诉请收回继承父母的承包土地及财产,母亲赡养另行安排,即父母土地及财产随赡养人的变化而变化。 咨询 ① 原告无完整姓名,仅知赵姓,以“赵氏”名为原告,能否提起诉讼? 咨询 ② 赡养问题与继承土地、财产为条件,能否合并起诉?
是的,我国继承法规定,对于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在继承财产时,可以少分财产,对于有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甚至可以不分财产。对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和女婿也可以分给财产。相关继承法条款如下: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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