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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人与质权人的具体法律概念和区别

内蒙古-呼和浩特 抵押担保咨询 2017.07.17 09:47:11 1621人阅读

我最近要做生意,需要用钱,想以名下房产做质押借钱,请问质押人与质权人的法律概念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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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又称质权。质押人即出质人,质押权人即质权人。在质权法律关系中,占有质物并享有质权的债权人为质权人;转移财产并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卖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

2017-07-17 09:5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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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人是指用其动产质押给质押权人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质押权人是指对质押人的质押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7-07-17 09:4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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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是担保中的一种方式,因为需要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担保,所以质押在应用中不多,导致大部分人对此不了解,经常容易将质押和质权混为一谈,其实质押和质权是两个概念,下面我们来看看质押和质权的区别。质押和质权的区别具体如下:1.质权的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实现目的的,因此,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质权的不可分性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换言之,即使债务人清偿了大部分债务,仅有少部分债务未能清偿,质权人也必须抗未清偿的债权对全部质权标的行使质权。质物部分灭失的,未灭失的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而不能相应地缩减质权担保的范围。
3、质权的物上代位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如《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2020-12-15 03:2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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