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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湖南-株洲 抵押担保咨询 2017.07.15 18:52:47 5060人阅读

有谁可以帮我解答一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我对这方面的事情不是很了解一下,所以想就该问题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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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这就是对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的相关解答。

2017-07-15 18:54: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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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以上是担保法133条的相关解释

2020-12-24 21:04: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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