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3日晚上八时许,我带孩子在蓝馨花园B区45号楼前玩耍,期间有一个陌生小孩玩水时总是将臭水沟里的脏水用树枝撒到我妻子和我家小孩的身上,提醒两次后该陌生小孩不但没有停止反而更加变本加厉,然后我就说了该小孩子别这么没礼貌,半小时后该小孩带着他父亲找我理论,该小孩父亲先是言语侮辱谩骂我,我说让他别骂人后他反而开始动手打人,一把将我推倒在地,我在地上捡了块石头砸他的过程中被人抢下没有砸中他,而后他又抓住我脖子把我压在地上殴打我两分钟左右,在殴打过程中我只还了一次手打到他脸上,被殴打后本人感觉浑身疼痛,身体擦伤十余处,右肩膀和左手小拇指更是疼痛难忍,于是本人拨打了120和110报警电话,医院检查左手小拇指骨折右肩膀擦伤。警察录了口供。
你好,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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