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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是什么呢?

西藏-那曲 商业秘密咨询 2017.07.13 07:25:59 3371人阅读

你好,我刚进来的公司,最近公司说要签订一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请问这个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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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考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会与劳动者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由于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都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很容易使人误认为二者就是一回事。下面公司介绍一下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区别。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如下区别: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4)竞业限制协议是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条件的,否则,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保密协议的生效并不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前提条件,保密协议一般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5)竞业限制义务的存在是有期限限制的,在职的竞业限制期限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体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劳动合法法规定的两年期限。 而保密义务的存在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只要作为保密协议对象的商业秘密仍然存在,那么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一直存在。
(6)追究法律责任的途径不同。因竞业限制发生的纠纷,受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竞业限制的义务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首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劳动合同中存在保密义务约定的情况下,因违法保密义务发生纠纷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选择权,既可以选择劳动仲裁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进行法律咨询服务,追究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

2017-07-13 07:2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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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 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4)违约责任。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有如下区别: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 “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以上是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的内容,请采纳。

2017-07-13 07:26:59 回复

在离职后,劳动者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竞业限制期限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是在离职后生效的,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 60%确定补偿费数额。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离职后,劳动者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竞业限制期限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是在离职后生效的,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 60%确定补偿费数额。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你好。员工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二者的本质目的都是为了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保密协议不需要必须支付保密费,而竞业限制协议则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一般不低于上年度工资总额的三分之一;
其次,保密协议的期限没有具体要求,而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最后,竞业限制协议通常在离职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保密协议在签订后即生效;至于违约金的数额,这个没有具体的限制,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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