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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鉴定时间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浙江-衢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7.07 10:04:15 219人阅读

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人身伤害鉴定时间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因为有些事情需要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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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鉴定时间规定的内容如下:
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5、鉴定专家的抽取和确定

2017-07-07 10:05:15 回复

对于人身伤害法医鉴定程序有以下内容:
(一)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
(1)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
(2)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二)如果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检查的、对重要检材取证的,司法鉴定规则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1)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2)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监护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或者有监护能力的单位、亲属、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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