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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包括缓刑吗,怎么规定的?

西藏-山南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7.03 09:23:14 148人阅读

前段时间我一个朋友犯了事被抓了,现在在判定,我想了解一下有期徒刑包括缓刑吗?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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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一种刑罚制度,不能笼统说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2017-07-03 09:28: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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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这不是称“有期徒刑”,就是称判处“缓刑”。就是在缓刑考验期没有再犯新罪,就不追究前罪的处罚。
以上是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吗,怎么规定的?”的回答。

2017-07-03 09:25:1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缓刑并不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缓刑期满人员实际上就是附条件的免予刑事处罚,实际上并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除非判决时有附加刑。充分说明了缓刑只是一种制度,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缓刑不属于受刑事处罚。也说明了缓刑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刑种中并没有缓刑,没有把缓刑规定为一个刑种,刑事处罚的范围内不包括缓刑。缓刑不是的刑种,而是属于刑罚的一种制度,是以刑罚的判处为前提、以刑罚的执行为背景的非刑罚措施。有期徒刑的司法解释: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而缓刑并不具备上述特征。缓刑和有期徒刑有着本质的区别,缓刑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缓刑不属于有期徒刑。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而有期徒刑是刑罚的其中一种,两种不具有包含关系。所谓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缓刑是一种刑罚制度,不能笼统说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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