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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离婚,丈夫让我净身出户。他有外遇两年了。我说一下我们财产有楼房两套,老家一套是拆迁房,是婆婆的名字。县城一套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还有房贷。请问一下,不净身出户。我能得到什么财产。我对象的工资已经转移。他就说没有钱。
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均等分割,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另一方过错的证据属于法官酌情考虑的证据。而且,“净身出户”其实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为根据现有法律,没有“净身出户”这一法律后果。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但只是适当倾斜,不会幅度过大,过错方净身出户在判决中是不大可能出现的。对于无过错方来说,虽然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没有规定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但是,法律确实赋予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综上,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净身出户”在实践中适用的可能性比较小。即使是对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也只会支持一方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而不会判令过错方“净身出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般是不可以净身出户。法律上没有“净身出户”的说法,只有“不分或少分”的说法。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有约定可以遵从约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基本等同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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